期刊文献+

镇长的“借钱”幌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公款“借款”的利息差别在公诉机关指控曹国林涉嫌挪用公款的4笔犯罪事实中,其均以借款的名义为掩饰。既然是借款,还款时就应当支付利息。然而,曹国林在私下决策出借公款时采取了利息上的“差别待遇”,但凡借给自己的钱,一律免除利息;他人借款则按规定支付利息,且这些原本属于公款的利息最终也进了曹国林的腰包。
作者 金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22年第20期24-25,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