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全球传播秩序的建构主体可分为四类:主权国家、超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跨国家行为体。四类主体的关系呈现为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放射状模式,在全球传播秩序建构中处于不同位置、发挥不同作用。主权国家是全球传播秩序基本框架的建构者,超国家行为体是全球传播秩序制度规范的维护者,次国家行为体是全球传播秩序内容生产的参与者,跨国家行为体是全球传播秩序运行发展的建设者。中国应积极发挥四类主体的不同作用,持续提升国际传播能力,推动全球传播秩序重构。
出处
《对外传播》
2022年第10期64-68,共5页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