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力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农业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类典型组织模式,获取经济利益是其主要经营动力,但其行动深受社会结构制约。从经济效率维度看,农业企业更能有效发挥资本、技术和市场优势,推动乡村产业兴旺。从社会发展维度看,农业家庭经营更具内生优势,农民“在乡在土”的就业模式更有助于持续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活力。处于中间形态的合作经营模式能较好统筹乡村经济效率和乡土社会发展,但也存在分利秩序“异化”的风险。总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既是在经济与社会逻辑相结合的理性选择中展开的经营实践,也是进行自我身份建构的过程,对其身份的认定和区隔是政府在乡村振兴中优化资源要素分配的有效策略。在今后的惠农政策设计中,要进一步细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形态,有效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经济与社会效能。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1-87,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乡村社会治理转型研究”(项目号:17CSH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