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迟延严重危害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尤其会导致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遭受过度损害。对比域内外制度实践可知,刑罚角度救济与补偿被告人迟延损害的方式,主要有刑期折抵与量刑从轻两种模式。刑期折抵模式基本等同未决羁押和刑期的理念倾向,虽能救济被告人的自由权损害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救济范围受限、未审先罚质疑等诸多缺陷。相较前者,量刑从轻模式秉持刑罚与未决羁押异质的理念基调,将诉讼迟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从而补偿被追诉者权利损失,且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因此,我国对被追诉者的量刑补偿,有必要促成刑期折抵向量刑从轻的模式转化。破除实践中的刑罚预支理念,赋予法官量刑从轻的裁量权,并通过当事人诉权制约量刑裁量权滥用。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0期79-87,共9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