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有了较大改变,包办婚姻的旧式制度已逐渐被自由的婚姻制度所取代,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转变。近年来,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有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家庭的继承权问题日益凸显,重组家庭中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认定、继承权有无的判断等问题开始被关注和重视。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血亲关系,符合形成扶养关系情况下产生法律的拟制关系,故其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多样性。
出处
《中国公证》
2022年第9期66-67,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