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不仅给环境侵权责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推动了环境侵权责任法发生了体系性的嬗变。然而,既有的环境侵权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体系,存在着赔偿权范围狭窄、侵权责任不适用等问题,很难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全覆盖。要解决该问题,有必要改变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不利益”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强化对生态环境风险注意义务的应对,进一步的扩展环境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并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94-103,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启动项目“生态环境预防性司法体系的建构”(XRZ20220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