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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修辞说理的情感需求和理性限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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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修辞说理,即裁判文书中运用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期达到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使司法裁判得出更有说服力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修辞在说理中成为必要,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况下的不确定性含义,会使法律语词与法律精神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法官需要根据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做出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的判决结果;法律修辞可以加强说理的情感表达,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要达到动之以情的效果,则需以听众的价值观作为裁判文书说理之前提。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为说理中的修辞设定限度,法律修辞具有两面性特征:适当修辞可以克服法律形式主义的僵化性,过度修辞容易进入修辞消解法治的误区。法官和听众的价值判断都呈现多元化特征,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法律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从而防止修辞的滥用。
作者 钟林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58-167,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引导专项项目“新时代法律话语新发展研究”(20ZFY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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