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已在国内诸多地方取得成效。将其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来认知,与传统的行政许可理念有所偏差,同时也带来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联、区别的问题,必须从法理上予以阐释。行政行为类型化虽有一定益处,但也会因时代、认知、实践的需求使得各类型间出现交叉融合的现象,最为典型的当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与行政登记行为。因应时代、实践发展及行政相对人自治意识的强化,这些行为类型可能向政府介入强度较弱的方向转换。行政确认的法理在于坚持行政过程论的观念,既强调与其他行为类型的不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强调行政确认亦会因市场、社会、政府之间的互动,不断调整范围,甚至可能转化为备案制。这种观念将为商事主体登记监管实践及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9期5-9,24,共6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基金
2018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8BFX05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