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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股息所得适用税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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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遇到某企业咨询的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但不清楚是否可以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中:‘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作者 柴进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2年第10期57-58,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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