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民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新发展阶段,融资性担保公司担负着为“三农”发展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的历史使命。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对风险最为核心的负债,但当前监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两项准备金在提取、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还存在差异,出现了实务中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监管要求和会计处理要求需要协同发力,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完善作出更大贡献。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第20期30-31,共2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