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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奸案中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分析--以“行为类型区分说”为基础

An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Victim's False Consent in the Fraud and Rape Case:Based on the"Theory of Behavior Type Dif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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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较于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骗奸行为类型多样,司法认定标准模糊。强奸罪本质特征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以“肯定性同意模式”为其认定规则,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关乎行为犯罪构成。以“欺骗”为主观标准说存在混淆主客观判断、动摇构成要件定型性机能的弊端,以“法益关系错误说”及其各种修正的客观标准说在瑕疵同意的效力判断上存在逻辑涣散、立场不明的问题。应以“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为基本立场,将骗奸行为分为恐吓性欺骗、一般性欺骗与职业性欺骗,以欺骗类型为标准,以“行为类型区分说”为基础,可以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
作者 董淑君 戴晓静 DONG Shu-jun;DAI Xiao-jing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28-35,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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