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兴奋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建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兴奋剂监督管理体系,也是适应国际体育治理趋势的需要。当前,我国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着客体定位模糊、入刑行为类型单一、对弱势运动员保护不突出的问题,应当明确以社会管理秩序作为滥用兴奋剂犯罪行为的客体,推动更多滥用兴奋剂犯罪行为的法典化,同时,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预留合理的行刑衔接空间,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
作者
冯家欣
李岚
Feng Jia-xin;Li Lan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81-89,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