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境税收法治的结晶集中体现为排污费改税与环境保护税立法。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存有背离庇古税机理、未能统筹整体税制生态化等问题,但仍不失为一次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变革和生态税法创新。尤其是立法采取了问题式的功能主义路径,解决了排污费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等顽疾,确保应税污染物的排放价格信号更加清晰,有利于促进环境污染管控与治理领域的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转型发展。诚然,即便按照税制平移原则进行排污费改税,也绝非不能对排污费制度作出实质性变革。相反,立法者不但可以从税收立法理念、宗旨和程序等方面理顺环境保护税法与消费税法、资源税法等相关税法间的关系,实现各税法内的体系正义;而且可以从整体立法理念、宗旨与程序等维度协调好环境保护税法与民法、环境法等相关法律秩序间的关系,践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间正义。基于此,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困境及对策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出处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
2022年第22期138-140,共3页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Material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