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类跨境犯罪与日俱增,跨境取证需求增加。学者们对于侦查机关取证的方式、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然而,跨境取证中当事人、数据持有者等私主体的权利并未得到重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核心理念未得到充分体现。跨境取证对私主体权利保障的缺失,按照时间界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表现为取证前当事人启动参与权的缺失,取证时数据持有者知情权缺失,取证后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缺少立法保护三个方面。为解决权利保障的缺失,应当针对各阶段的主体单独进行权利保障的救济,立法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赋予特定数据持有者知情权,细化对侦查机关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出处
《河北企业》
2022年第11期143-146,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