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条款新增规定了通报批评的一般种类。从实质主义的视角出发,将通报批评理解为可以统括行政法律实践中多种声誉罚的统一制度,更能促使形式多样的声誉类行政处罚规范化,也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法》的总则性作用。具体来看,通报批评可以涵摄“通报批评(狭义)”“公开谴责”“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列入违法失信惩戒名单”等表现形式,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社会性制裁的法律后果,并且需要受到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的多重法律规制。
出处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