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重,我国在国际上做出碳达峰、碳中和的承诺,并随之实施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政策,但从我国现行办法和规定中可看出对碳排放权的界定仍较为笼统,基于我国国情和实践,这种模糊界定的做法并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发展,应以实现双碳目标作为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逻辑起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此外,从我国现有立法实践中可看出,我国碳排放权的公法色彩要重于私法色彩。因此,立足于公权的“行政规制权学说”能更好地发挥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控制碳排放工具”的作用,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30期159-1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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