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的“被请求保护地”概念与“法院地”“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等概念混淆的问题,不擅长应用法律解释,忽略跨国知识产权中的涉外性,直接适用国内法做出判决,造成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有失公平。本文通过对“被请求保护地原则”的来源进行分析,发现其在司法实践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厘清“被请求保护地”的概念,同时批判地吸收借鉴外国司法实践,如美国采用“分割法”的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提出改善建议,为条约谈判提供新的思路。
出处
《现代营销(上)》
2022年第11期124-126,共3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