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数据获取、使用及处理方面存在侵害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的刑事风险。数据安全在受到刑法保护的过程中面临着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冲突以及罪名适用难以统一的困境,其原因在于立法上数据安全并未受到刑法的专门化保护,司法上数据犯罪的法益识别困难。解决困境的重点是平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治理需求。对此,立法可以将数据安全作为经济管理秩序法益进行专门化刑法保护,综合评价破坏数据安全行为对数据管理秩序的侵害,形成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主线”。司法应根据行为的不法本质进行犯罪认定,并保留必要的出罪空间。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5-142,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