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作者
谢登科
赵航
XIE Dengke;ZHAO Hang
出处
《江汉学术》
2022年第6期75-83,共9页
JIANGHAN ACADEMIC
基金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检察权的发展与变迁”(JLHZ202007)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2019LZY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