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对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在“非典”之后再一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理应充分发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较为滞后并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一)尚未明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核心法益;(二)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存在疏漏;(三)刑罚种类过于单一。针对此种情形应对野生动物保护背后的法益进行重构、增设破坏动物资源新罪名、完善对于破坏动物资源犯罪的刑罚处罚,调整相关刑事立法体系,从而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
作者
俞树毅
李泓铮
Yu Shuyi;Li Hongzheng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22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