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仅在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层面对库存股制度予以明确,没有在立法层面建立库存股制度。该制度设置的理论障碍在于与现有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不兼容,库存股是否属于公司财产未确定。库存股制度在完善资本结构、抵制恶意收购、实现股权激励层面有着积极作用。修改公司法建立库存股制度,首要解决的就是其与资本维持原则不兼容以及是否属于公司财产的问题,明确其应否附有表决权、股息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完善公司回购后针对库存股的内部监管措施。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21期159-162,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