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主体是监督制度的核心。在我国成年监护体系中,明确预防性监护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责,既是完善成年监护体系的内在需求,也是督促监护人履职、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应采用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并行的双重监督模式,明确民政部门在预防性监督中的主导地位,发挥监护监督人的日常监督作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预防性监护监督体系,共同约束监护人,确保监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
出处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10-11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Second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人权保护视角下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进路研究”(项目编号:2020SJA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