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14条拒绝接受参加招投标或拍卖的申请,或者不举行招投标或拍卖获取矿产资源利用权的申请(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参加招投标或拍卖的申请,或者不举行招投标或拍卖获取矿产资源利用权的申请:(根据2000年1月2日第20号联邦法修订)(1)获取许可证的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包括其中内容不符合招投标或拍卖公布的条件;(2)申请人故意提交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3)申请人没有提供和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或将具有能有效且安全实施作业的专家、必要资金和技术装备;(4)如果授予该申请人矿产资源利用权将会违反反垄断要求;(根据1999年1月2日第32号联邦法修订)(5)申请人不符合举行拍卖条件所规定的授予联邦级矿产资源地段利用权的标准。(根据2008年4月29日第58号、2012年12月30日第323号联邦法修订)
出处
《中亚信息》
2022年第5期34-35,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