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购入、履约使用、出售和自愿注销碳排放配额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对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拥有的碳排放配额余额时的会计处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说明重点排放企业在购入、履约使用、出售和自愿注销碳排放配额时具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探析重点排放企业在产生超额碳排放量时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对“碳排放权资产”是否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以供企业参考。最后,本文对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思考与展望。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第26期153-156,共4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