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常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旧城区改建征收需对成片式的地块更新进行政策性判断,因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最具争议。《征收条例》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立法本意具有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服务的功能。针对《征收条例》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公益要件,司法裁判基于其有限的审查能力,总体上仅进行形式审查。然而,公共利益判断作为一项高度政策性的行政判断,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的同时存在着判断的局限性。因此,司法应在行政判断的局限之处发挥审查功能,重视对“确需征收”要件的审查。具体而言,法院应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公益性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必要性,以及符合征询比例的项目中个别拟被征收人的征收必要性。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8-132,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机制研究”(项目号18PJC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