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轻资产、跨区域交易等特征导致较难确定纳税主体的常设机构,从而使得国际逃避税问题日益严重,故传统税收体系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征税的实践需要。这不仅为划分数字经济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也加剧了国际税基侵蚀和行业税收的不公。由于数字企业掌控着用户在享受数字服务之时所产生的庞大数据,并利用这种交互数据对其商业决策和业务拓展产生重要影响,即这种互动经济模式实质上也存在着互易行为。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4期141-142,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