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前提是对其内容的科学划定。传统方法从个人文化权的立场预设出发,将文化权等同于个人文化生活权。这使得作为重要文化权(益)主体的民族、集体和国家被屏蔽掉,从而导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体系的不自足和不自洽。从学理上看,文化权(益)主体可以分为公民、民族、集体和国家,相应地,文化权(益)类型可以分为个人文化生活权、民族文化认同权、集体文化维系权和国家文化安全权。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2年第4期210-210,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