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化背景下的保全证据公证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仍明确将“电子证据”(1)列为证据的法定类型之一,这一立法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中高速发展的网络化、信息化趋势的回应,体现了信息化领域证据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的常态化,更体现了电子证据的固定在立法和司法体系框架中的重要性。
出处
《中国公证》
2022年第10期35-39,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法典时代公证机构运行模式改革研究》成果(20SFB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