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企业数据安全的治理提出了更高标准,旨在实现国家安全与产业发展的双向共赢。近些年,我国改良了企业数据安全的治理机制,逐步完善系统化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搭建起层次分明的企业数据安全保障组织架构,并积极与他国在数据安全领域开展互助协作。但这一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如立法对企业数据权属规定模糊、政府对数据安全的监管体系未形成完整规程等瑕疵。而企业的求利性也导致其数据保护意识欠缺、保护能力不足。同时,数据主权冲突和数据霸权打压致使我国企业数据在跨境流动中泄露风险剧增。为实现对企业数据安全的高质量治理,国家层面,对内需完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建构完整行政执法机制。对外加强合作,构建新型数据护盾。企业层面,需提升企业自身实力,加强审慎经营。
作者
梅傲
李梓鸿
MEI Ao;LI Zi-hong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10-117,共8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9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编号:2019YBFX026)
2021年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专项项目(编号:calc20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