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情感”是自然法领域一个重要却被严重忽视了的主题。本文重温百年前布伦塔诺与耶林的一个论争,希望借此唤起对“法情感”问题的重视与关注。在对“法情感”进行三层划分且分别考察的基础上,耶林进一步认为“法情感”完全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它既不在“天赋”意义上是“自然”的,也不在“普遍有效”的意义上是“自然”的。布伦塔诺认同“法情感”不是“天赋”的,但认为作为一种法情感的“正当之爱”是普遍有效的。这种内在的普遍有效性来源于所爱对象之所以“值得爱”的“本质优越性”,而“正当之爱”之所以“正当”也正在于它能够明见这种作为对象“自然”本性的“本质优越性”。本文认为,耶林的“法情感”与布伦塔诺的“正当之爱”在某种意义上都既是“自然”的也是“历史”的;其主要分歧在于:“法情感”中出现的是“个体权利”这种“法原则”,而“正当之爱”所呈现的是“实践至善”这种伦常原则。
作者
郝亿春
张智涛
Hao Yichun;Zhang Zhitao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0-97,共8页
Modern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