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典型的继受型制度,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匹配的义务。立法是解决适当性义务本土化建设的最优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广泛确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证券法领域获得立法确认,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在此基础上,如何将成功经验推广至银行业和保险业,又如何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细节层面再次审视美欧适当性义务制度,以利于我国进一步转化、吸收和借鉴。
出处
《银行家》
2022年第10期134-136,共3页
The Chinese Ban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商投资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CFX08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