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但保理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依然成立,以保护保理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认定保理人善意与否,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采用了保理人是否“明知”的表述,实际上排除了保理人“应当知道”的推定情形,事实上降低了保理人的审核义务。若保理人善意,保理合同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视情分别承担返还融资款本息、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清偿应收账款债权等保理合同责任,也有可能与其侵权责任形成竞合,甚至还可因涉嫌诈骗承担刑事责任。若保理人非善意,保理合同虽然无效,但保理人与债权人有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需承担借款本息清偿责任,其实际合同效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需要注意与非法放贷行为进行区分。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9期21-2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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