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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地方性立法建设——以资阳市生态文明立法建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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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的立法体系能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本遵循和指导,为生态保护提供最严格的制度保障,形成稳定良好的生态保护秩序。伴随国家生态法律逐步健全,地方性立法不均衡、不协调现状明显。近年来,资阳市认真践行绿色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立法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狠抓,重视立法先行和政策补强,不断将成熟的地方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方立法仍存在滞后性、碎片化,缺乏民主性等问题,笔者试图进一步提出完善资阳市生态文明立法建设思考,以期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
作者 张丙玲
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2022年第11期64-67,共4页 The Forum of Leadership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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