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法治化发展需要回应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规制难题。与典型科技风险不同,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在更大程度上被归因于企业决定而非科学认知的有限性,所以对企业决定的引导机制应得到重点关注。在系统论观察下,现有个人信息处理风险规制体系因忽视社会复杂性以致相关法律义务难以转化为经济系统内部信息并被企业理解,故其成效有限。为此,法律系统应当通过税收优惠、责任保险合同等结构耦合机制稳定引导企业承担风险规制义务。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2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