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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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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信托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作者 江锦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2年第9期52-53,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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