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法定决议一般主要是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权责也有具体规定。伴随国有企业“党建进章程”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三会一层”变为“四会一层”,党组织前置程序嵌入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已成必然要求。在具体法律实务中,有时出现难以区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与党组织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的困惑。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行且各自逐渐完善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正确理解前述决策前置程序对决议效力的影响,做到融会贯通、执行有效,另一方面可以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为抓手进行详细规定,确立决议形成前如何前置党组织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