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能较好地彰显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法条竞合的刑法适用规则应当在从属关系的独立竞合情形下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交叉关系的交互竞合情形下则适用重法优先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的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并且是一种交叉关系的交互竞合,当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应当适用法定刑更重的合同诈骗罪。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只不过是一种从属关系的独立竞合,当保险诈骗数额客观上虽未达保险诈骗罪入罪门槛,但主观恶性极大而未得逞或者客观上也确实达到了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时,应当分别以保险诈骗罪未遂与相应数额的诈骗罪既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