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审合一”要求我国形成一种同时具备调解职能与审判职能的组织机构,其内部“十字型”组织结构能有效填补我国法律洞问题,并且能最大化降低法官司法工作的压力和风险。从中观组织结构层面看,人民陪审员在组织结构上具有同等结构所倡导的公平、民主价值和等级结构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能够同时具备调解和审判双重职能,促使其在事前调解或者事后审判时嵌入民意,形成合法性和合法律性的统一,达到“调审合一”的制度要求。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嵌入相比较于单纯的强关系人的嵌入更加贴合“调审合一”的要求,是在审判阶段进行民意补足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