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保护补偿立法需要解决制度功能界定、政府角色定位、立法模式选择三个关键问题。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不是对生态利益负外部性行为的整治和责任追究,而是对生态利益正外部性行为的激励。在生态保护补偿中,政府具有多重角色,在补偿资金转移支付、接受与发放环节,政府是受益者的代表人和保护者的代理人;在生态保护补偿的其他环节,政府的主要角色就是监督管理者。在法典化背景下,理想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模式应当是以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指导框架,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为骨架支撑,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实施细则和补充。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2年第19期9-12,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8FXC02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