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受托人垫付费用后可以请求加算利息,但未明确利率和起算时间,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混乱,各地判决不一且无充分说理。由于该条系补充性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并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则。当事人无约定时,则需要根据导致垫资的原因不同而分别处理。仅因委托人原因发生垫资时,应当区分委托人的真意是解除委托合同还是请求受托人垫资。仅因受托人原因发生垫资时,应加算贷款利息。当因委托合同双方共同原因导致垫资时,还要区分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利息均应从实际垫资之日开始计算。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17,共8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