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赔偿泛用挤占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的问题源于二者适用边界的模糊。司法实务工作者立足于及时化解现有困境的角度,在扭曲法定赔偿原义、忽视惩罚性赔偿特殊地位基础上构建的类惩罚性赔偿与以法定赔偿为计算基数等方案存在固有缺陷,不具备正当性。司法实践中衍生出的双轨制赔偿方案在严格划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界限的基础上,既符合法定赔偿功能原旨、契合惩罚性赔偿审慎适用要求,也回应了侵权法强化抑制功能的发展趋势。故而,应当以双轨制赔偿方案为参考,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积极构建酌定赔偿制度,完善相关举证规则,以构建内部和谐、逻辑自洽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0-67,共8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金
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编号:B1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