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侵犯非公企业产权犯罪主体出现了“股东化”趋势,股东职务侵占案件出现了一些手段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对民营企业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恶意自我交易”,通过第三方企业间接占有民营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从侵占对象的性质、侵占方式、受损因果关系等方面具体分析,准确处理。面对判决认定不准确的情况,要加强抗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从制度上保障抗诉案件的质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0期21-2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