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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推进“再监督”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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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有监督执纪的基本职责,国有企业各业务部门也具有履行监督管理的属性,是纪律把关的第一道关口。本文所论述的“再监督”机制建设就是在“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基础上使各职能部门履职监督到位,进一步实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环境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并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上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职能监管职责,并对国有企业职工实现监察全覆盖。
作者 杨维 尤小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廉政瞭望》 2022年第22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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