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来源一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行初134号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2号裁判要旨在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仅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了上网查询即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出处
《中国招标》
2022年第12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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