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应该具体结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来确定,即使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没有溯及力。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理解与适用应通过司法限定、立法完善和情景预防三种可能路径来实现。
作者
尹树伟
陈航
Yin Shu-wei;Chen Hang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22年第4期85-89,110,共6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2021年度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JCSF202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