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须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具体类别或可参照的标准,范围相对明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也予以说明。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0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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