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未对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中的作品复制需求予以应有的关注,制度层面的缺失甚或成为技术发展之桎.国内外学者均意识到了挖掘过程中的作品使用行为具有被立法豁免的正当性面向,提出了非表达性使用理论.该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不以向公众传递可被欣赏的表达的作品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存在涵盖作品类型不全面和目的限定缺失的问题.应将改造后的"非表达性使用作品+不依赖文本差异实现功能"和"限制实施目的"作为我国未来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构建的理论依据,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机构作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实施主体并对作品数字化复制件的管理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挖掘行为的侵权判定标准为"未使公众欣赏作品中的表达+不依赖作品的符号差异实现某种功能+输出结果不包含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出处
《中国版权》
2022年第5期22-29,共8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