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商作为具有独立商主体资格的商事代理人,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不能满足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诉求,这势必有碍于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和代理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结合对域外法实践及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现实困境的剖析,制定系统化的代理商立法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具体而言,立法体例上,可在《民法典》之外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制定系统化代理商立法;内容构造上,应当围绕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从代理权行使、行为规制、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32-142,共11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商誉补偿请求权的制度构建研究”(22CFX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