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交易平台是激活数据价值、型构数据蓝海的重要媒介。借助数据法规范,行政机关将主体责任转嫁至平台承担但却未伴随公权授予,此即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在功能主义风格下,平台是数据交易场域的最佳治理者;而在规范主义进路中,主体责任仍应经受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双重审查。虽然平台监管有助于释放公私协作的潜力,但目下数据交易平台在承担主体责任时却面临具体义务张驰无度、责任边界游离不定的窘境,履行责任所衍生的事实公权力亦可能被俘获或滥用。为净化平台生态、优化责任分配,可从主体、客体和行为视域出发明确最低限度的监管责任,结合不法行为与惩罚的经济分析模型透视平台责任的基本趋向,确立“技术可行+经济可行”的责任标准,配置以管制责任、监督责任和接管责任为内容的国家担保,并从实体和程序的二维公正结构中规训事实公权力。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3期30-42,共1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