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备行为实行化属于立法者拟制的例外性条款,但其属于抽象危险犯的本质仍未改变。若在规范表述上存在瑕疵,导致形式约束力较为不足,则相关刑事立法将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以三维视域对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进行解构,可见预备行为实行化存在正当性存疑、规范自相矛盾、法律适用困境等缺陷。为消解这一困境,有必要构建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约束机制。作为立法约束机制主体内容的法益理论存在瑕疵,无法圆满完成立法批判的任务。比例原则的引入能够作为立法审查机制,三项子原则也能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为判断各项实质预备罪是否合理提供依据。为确认这一机制的优势性及可操作性,选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冒名顶替罪这三类罪名进行合理性验证,并为其提供限定方案。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3期43-56,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